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30日 | 点击数:4384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苏小冰:
本院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苏小冰、蔡丽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潮湘法民二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苏小冰、蔡丽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5912.87元、利息人民币5910.53元、逾期罚息人民币244.53元、复利人民币124.25元[利息、逾期罚息、复利计至2015年9月9日,此后的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及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编号105149000332)中的约定另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