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30日 | 点击数:4385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建忠: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枫春营业部诉被告陈建忠、陈龙娇、陈泽佳、陈泽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建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枫春营业部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元及该借款的应计利息[至2016年1月20日止的利息为人民币74762.50元,此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枫春营业部与被告陈建忠于2014年6月1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10020149903204755)的约定另计]。二、驳回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枫春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