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30日 | 点击数:4453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卢树青:
本院审理原告谢少锦、谢春金、林建泉、李文松、郑韶辉诉被告卢树青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卢树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少锦、谢春金、林建泉、李文松、郑韶辉人民币1897775元及该款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18977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谢少锦、谢春金、林建泉、李文松、郑韶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