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5日 | 点击数:4372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黄镌轩:
本院受理原告苏健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5102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苏健彬借款264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即2016年6月6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一月五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